办公电脑安装计算机监控系统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今天我们来聊聊办公电脑安装计算机监控系统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

知名企业中视新研研发的产品“域智盾监控系统”,具有“一键掌握公司电脑状态”的功能,这消息一发布,马上有人解读为“免费掌控员工一举一动”。虽然中视新研很快就对此作出辟谣声明,但却在无意间揭开了一个公司软件管理行业的内幕,即大部分公司都会监控员工电脑。

而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确有部分公司会监控拷贝员工的电脑信息,从而获取员工在工作时间浏览购物网站、邮件往来等证据,证明员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进而对员工做出违纪处分。

办公电脑安装计算机监控系统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图1)


这就涉及到从员工电脑中调取信息是否侵权这一问题,此处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当电脑是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脑。先来看两个案例:

2019)湘0105民初5287

2019)湘0105民初5287号案件中,法院提出,被告公司监控的电脑系单位办公电脑,显然应当用于公司工作,因此被告公司对单位办公电脑进行监控并无不当。

2019)鲁06民终7145

同样,(2019)鲁06民终7145号案件中,法院观点为,修某曾就职于融昌公司,其使用的公司电脑中安装了电脑监控软件,工作时使用QQ、微信的记录会留存于公司服务器主机中。融昌公司在办公电脑中安装电脑监控软件是为了便于工作,是企业的自我管理行为,并不具有窥探员工个人隐私的主观故意,因此融昌公司在办公用电脑中安装电脑监控软件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

统观类似的案例,当电脑是公司购买提供的办公电脑,员工应知悉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且应利用其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此时,公司对办公电脑上获取的信息做妥善保密处理的,多数法院认可公司监控员工办公电脑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公司获取的材料可以作为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

但第二个案例中有一处令人疑惑的地方,像QQ、微信,除非是公司提供的账号,一般来讲是私人社交账号,公司调取公司办公电脑中的私人社交账号信息,并提交作为证据,这也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吗?

上海有一个案件,一审和二审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自公司电脑处获得员工与其先生的QQ聊天记录,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获得QQ聊天记录取得了员工及其先生的允许,也未能证明聊天记录系员工及其先生已经披露的信息,所以应认定聊天记录系公司擅自截取,公司将聊天记录用于仲裁、诉讼等,是对聊天记录的公开,侵犯隐私权。

但到了二审,法院与(2019)鲁06民终7145号的观点一致,均认为公司系在其享有财产权利的电脑中取得了员工QQ聊天记录,而该证据系向仲裁机构及法院提交,证据的内容均与仲裁及诉讼事项有关,因此公司行为未存在明显过错。

类似于二审观点的案例有许多,但笔者认为,在人格权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上海案件的一审法院观点不无道理。公司可以监控和拷贝公司办公电脑中的工作信息,但其中的员工私人信息,譬如私人社交账号的聊天信息、私人照片等,最好还是事先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这也是为便利将来或可出现的诉讼举证。至于其余具体建议,可见后文。

而如果是员工私人电脑的,如(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40141号一案,原告虽系被告公司员工,但其个人电脑系其私有财产,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检查其个人电脑,并删除任何信息。即当电脑是员工的私人电脑,则该监控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员工隐私权,公司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建议需要监控员工电脑的公司,尽可能给员工提供办公电脑、办公手机等设备,要求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进行工作,并且,对于社交软件使用频繁的工作岗位,最好向相关员工提供公司账号,并告知其在办公电脑上仅可登陆公司账号。

 

并且,公司可以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或是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文本中就电子设备监控与使用的情况进行说明,明确告知员工使用的电脑、手机和与工作相关的其他网络电子设备及电子账户均为办公设备,存储于该设备上的各类信息归属于公司,公司因管理需求有权监控和检查,并收集、复制、使用、删除办公设备上的信息。

最后,公司也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员工使用的办公设备应仅为工作目的,原则上不得用于处理个人事务,假设员工将办公设备用于私人事宜的,视为同意公司对前述个人信息做合理使用。